扬州市关于做好市区7-17岁残疾人生活关爱救助工作的通知
扬 残 发〔2011〕 6号
扬关工委〔2011〕 3号
广陵区、维扬区财政局、残联,市开发区财政局、残疾人工作办公室,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继续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贯彻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0]8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幸福扬州建设的意见》(扬发[2011]1号)关于“实施残疾人生活关爱工程,对市区7-17岁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实施7-17岁残疾人生活关爱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当年年龄在7-17岁,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含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新城西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50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提高生活补贴标准。
三、经费渠道
生活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
四、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扬州市区7-17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社区(村)和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审核公示:由所在社区(村)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并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然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所属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复审,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属区残联;所属区残联(或残疾人工作管理部门)应认真复核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抽查复审,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残联审批,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所属街道(乡镇)。
3、发放形式:为安全快捷发放生活补贴金,市财政根据市残联审核上报的资料,于每年2月份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区财政,由区残联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将本年度的生活补贴金集中打卡发放。
五、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应切实加强对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严格按照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强化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实行一年一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社区(村)、街道(乡镇)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审批后,停止发放。
1、年龄不在7-17岁以内;
2、补贴对象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3、应停止发放补贴的其他情形。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并对经费的发放实施监管。市关工委负责政策的宣传,加强7-17岁残疾儿童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协助残联部门做好生活补贴金的发放工作。市、区残联负责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并做好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建档等工作,确保一人一档。各区残联要认真填报“扬州市市区7-17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和汇总表”(详见附表2、3),加盖公章于每年2月中旬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三)从事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扣压生活费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七、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