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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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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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安置残疾人生产劳动、辐射带动、帮扶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桂政办发[2012]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桂政办[2012]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是指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强发展能力,增收脱贫,改善生活为宗旨,经自治区残联评估审定的经济载体。

    基地建设应通过政府扶持,动员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参与,引导多元化的资金投入,集中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劳动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业加工等项目。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基地负责人(责任人),具有独立的经济运营场所,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形象和经济效益;

    (二)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扶持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五)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二年以上扶持协议,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扶持运营类型和标准


    基地的扶持运营类型分为集中劳动型、分散辐射带动型和上述二者兼有型。

    (一)集中劳动型基地。基地选择一部分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的岗位,集中安排50名以上残疾人直接在基地从事生产劳动,基地所安排的残疾人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辐射带动型基地。基地通过向残疾人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扶持,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不少于100人,所辐射带动扶持的残疾人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三)上述二者兼有型基地。基地同时兼有集中安排残疾人生产劳动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功能,所安置或扶持的残疾人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分别符合所扶持类型的要求。基地集中安排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1名,按辐射带动2名残疾人计算,经折算后,所辐射带动的残疾人不少于100人。

 

    第五条 建设投入


    基地建设投入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扶持补助为辅。

    基地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基地的民事、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基地资金补助标准


    基地补助资金扶持期为四年,每个基地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各地的基地建设数量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重点扶持1-2个基地。

 

    第七条 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经济载体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附件1),向所在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

    (二)县(市、区)残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设区市残联申报下年度基地项目,并经同级财政同意后报设区市残联评估。

    (三)设区市残联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残联申报下年度基地项目,并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评估报告》(附件2)。

 

    第八条 评估与审批


    (一)对申请基地的评估于每年4月份由各设区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残联牵头成立基地评估组,评估组由残联、扶贫、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二)评估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采取现场考察、市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各设区市残联根据评估组《评估报告》,对通过评估的基地提出扶持意见,上报自治区残联理事会审批。

    (四)对于审批确认的基地,自治区残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申报下拨扶持资金,并加挂统一标识。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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