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二)各县(市、区)残联在收到自治区下拨的扶持资金后,与基地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补助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4),并在一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基地。以后每年款项,也应在收到自治区拨付的扶持资金一个月内拨付到位。
(三)扶持期间基地项目如有重大调整,必须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条 考核与奖惩
(一)基地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残联实施管理,基地在项目执行中,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手册》(附件3)。设区市残联(或委托的机构)于次年上半年前对基地进行考核,6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残联适时对各基地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主要内容为扶持资金管理、帮扶协议履行、扶持对象人数和收入等预期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1、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所扶持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年度考核为优秀。
2、扶持对象人数不低于申报人数,所扶持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年度考核为合格。
3、出现和发生扶持对象人数达不到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奖惩
1、对于扶持期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基地,自治区继续安排下年度扶持资金。
2、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自治区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3、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自治区停止拨付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当地政府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开发式扶贫所需的生产资料,包括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免费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补贴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所需的生产资料;施行基地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颁布之前建立的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
(二)各市、县(市、区)残联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