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
2.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在国家和省专家技术指导组的指导下,试点城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基层社区医务人员、妇幼保健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残疾儿童筛查技术和方法,熟悉残疾儿童筛查工作流程,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进行残疾诊断相关技术培训,指导制定治疗和康复方案。
3.建立儿童残疾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制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开展0-6岁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筛查随报制度,将发现的疑似残疾儿童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并转介至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疑似残疾儿童进行确诊,建立残疾儿童信息数据库,将有医疗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至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信息转介至残联。残联负责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至相应康复机构接受早期康复,进行合理康复安置,促进功能改善,减轻残疾程度。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家属资源中心工作,提供康复咨询、业务指导、社会工作等服务。
4.在试点城市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性的残疾人康复服务转介系统和轮侯制度。
5.依托省、市各类残疾儿童骨干康复机构成立综合性残疾儿童家属资源中心,加强对家长和亲友的业务培训和康复指导,发挥家长在康复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康复后残疾儿童入园入托和幼升小的衔接工作。
(十一)康复人才建设
建立残疾人康复人才保障机制,强化人才建设宏观管理职能,根据各地实际需求与人才状况制定人才招聘、人才使用、人才激励、人才评价等政策措施,做好康复从业人员新职业、执业资格、职称晋升等统筹协调工作,逐步推进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及使用制度,建立和引进人才的良性运行机制,稳定和发展康复人才队伍。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将康复人才培训纳入卫生、教育部门继续教育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省残疾人康复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发挥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专家作用,指导各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范培养基地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基地资质等工作,组织编写各类康复教材和教学大纲,依据康复人员的不同职责,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
将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重点培养工作纳入人才战略规划,组织开展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重点培养工作,突出学科特色优势,打造康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将省级和市(地)级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派往国家级机构或国外、港台地区进行挂职进修、高级培训,系统学习康复机构和专业学科业务工作特点与管理技能,提高省、市级机构和专业学科的整体发展水平。市、县级康复机构专业骨干可以派往省或邻近省进修,提高市、县级机构和专业骨干的技术水平。
制定康复人才培养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在南方医科大学建立“康复医学院”,培育国家级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华南区域中心,积极实施国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逐级培养培训康复管理人才和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深化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打造一支技能精湛、结构合理,包括康复治疗师、小儿听力师、听觉言语康复师、学前康复教育教师、言语矫治师、假肢矫形器师、助听器验配师、低视力验配师、辅助器具研制与改造师、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使用指导师、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师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等康复人才队伍。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康复医疗、康复治疗、特殊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服务,组建康复人才巡回服务团队,到欠发达地区基层康复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基层康复机构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建立全省性的康复专业人才和康复机构数据库,动态掌握全省康复人才和康复机构数量、构成等相关情况,为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五、康复服务行业规范
大力引进、研发和应用国际及港澳台最新康复技术成果,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流程、工作规程和评价体系;加强相关康复产品、康复技术、康复机构、康复人才的监督管理。
六、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
(一)将符合规定的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的医疗费用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精神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门诊特定病种;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减轻患者负担。
(二)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经济困难残疾人,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无经济能力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全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康复费用的贫困残疾人予以补助,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服务。按照“实名制”直接与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定额结算。
七、经费
(一)中央和省经费
1.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制作和适配、康复训练、医疗手术、检测诊断、康复评估、教材学具、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定期随访;
2.用于承担国家和省康复项目地区补贴、筛查诊断工具配置、康复机构专业设备配置;
3.用于残疾筛查诊断、建档立卡、专业人员培训、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
(二)市、县(市、区)经费
1.用于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制作和适配、康复训练、医疗手术、食宿交通补贴、检测诊断、康复评估、教材学具、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定期随访;
2.用于康复机构项目建设、筛查诊断工具购置、康复机构设备购置;
3.用于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筛查复查、建档立卡、转介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知识宣传教育、登记统计、数据库维护、档案管理、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4.用于社区康复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助、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工作补贴等。
(三)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标准、康复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八、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爱耳日”、“自闭症关爱日”、“世界唐氏综合症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和“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发放康复科普读物,宣传国家康复政策、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鼓励残疾人及其亲友正确面对残疾,树立康复信心。编制宣传画册、知识读本、普及读物、教育光盘等,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开设专栏,在社区设置宣传橱窗,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和重点人群宣传残疾防治与康复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健意识,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为残疾人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检查统计
(一)检查
2013年第四季度进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第四季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十、实施办法
在中国残联的指导下,由省残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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