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要求,为加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适当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逐年扩大至18—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2008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以来,已有6万多名重度残疾人受益,实施成效显著。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逐年扩大至18—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是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的深切关爱。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将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有序推进。目前二级重度残疾人人数相对较多,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托(安)养服务设施和财力可能,逐年将残疾等级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纳入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给予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真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不列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扩大范围。
三、注重绩效,加强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将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实施范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补助经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促进托(安)养工程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有关具体操作和办理要求仍按《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08〕46号)等文件执行。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要求,为加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适当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逐年扩大至18—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2008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以来,已有6万多名重度残疾人受益,实施成效显著。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逐年扩大至18—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是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的深切关爱。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将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有序推进。目前二级重度残疾人人数相对较多,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托(安)养服务设施和财力可能,逐年将残疾等级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纳入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给予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真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不列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扩大范围。
三、注重绩效,加强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将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实施范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补助经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促进托(安)养工程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有关具体操作和办理要求仍按《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08〕46号)等文件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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