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扶贫和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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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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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实施“小康·阳光扶贫行动”、“小康·阳光安居宜居行动”、“小康·阳光生活保障行动”、“小康·阳光托(安)养行动”和“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加快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等目标,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扶贫和托养服务工作,依据国家“十二五”残疾人社会保障、扶贫、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建立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辅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将残疾人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残疾人共享小康政策覆盖面,受益人数累计达到35万人次以上。城乡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比例达到90%以上。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90%以上。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达到98%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或护理补贴、辅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补助金)覆盖率达到95%以上。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享受托(安)养、庇护服务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与家庭无障碍环境。到2015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和保障性住房比例达到95%以上,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与就业等配套措施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到2015年,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社会平均水平比例达到65%以上,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占社会平均水平比例达到70%以上。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低于42%,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低于44%。百户残疾人家庭彩电拥有量超过100台。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300千瓦小时以上。
  二、主要项目
  (一)实施小康·阳光生活保障行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补助金),并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根据残疾人状况分类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其中对10万名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二)实施小康·阳光安居行动。为1.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旧房改造。切实解决城市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三)实施小康·阳光扶贫行动。建设100家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建设900家市、县级基地,辐射带动2万户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通过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等多种措施,帮助10万名残疾人发展种养业、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和加工业,增加收入。建立和完善省级残疾人就业与扶贫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优先用于残疾人就业扶持,不低于当年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10%。
  (四)实施小康·阳光托(安)养行动。对6万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服务。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残联、省财政厅将适时公布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指导线。
新建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0个,新增托养床位5000张。
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0家,其中建设省级庇护中心100家,并按建设规模和照料人数分别一次性给予20—30万元资金的补助。
  三、工作保障与责任落实
  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社保、扶贫办、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人行、财政、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实施。
  (一)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政策宣传、落实优惠政策等途径,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并支持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政策优惠;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落实重度或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对其缴费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使残疾人参保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扶贫办要将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就业培训、异地搬迁、金融扶贫、来料加工等专项扶贫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要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普惠”服务,倾斜扶贫“特惠”支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低收入群众收入倍增计划”、 “山海协作助推发展计划”等,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专项扶贫,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合理安排残疾人中央专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和扶贫基地建设。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中,免费为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三)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逐步提高残疾军人保障待遇,保障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依托养老机构和民政系统人才队伍、专业优势等为残疾人提供社会化的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服务。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残疾人生活保障权益。
  (四)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对象,并在政策宣传、优惠参保和报销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发挥系统专业优势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要逐步将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有关抢救性康复项目纳入特殊病种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中,优先解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六)农业部门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农业扶贫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增加残疾人收入。
  (七)人民银行要引导和协调各金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信贷服务,大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八)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扶贫、托养服务所必需的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九)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生活状况及各类需求的调查、监测工作,根据“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扶贫、社会保障、托养服务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补贴和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等制度。继续实施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受益面,从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扩大至二级且劳动年龄段内(18至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加快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建设,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方式和规范化建设,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及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以市、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四、检查总结
残联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3年进行残疾人扶贫、社会保障和托养服务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附件
 
浙江省残疾人扶贫、社会保障和托养服务
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服务项目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覆盖水平 备 注
实施小康·阳光生活保障行动 困难残疾人 低保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 2011年起实施
重度和低收入残疾人 单独施保(施补),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足额享受 2011年起实施
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每人每月100元 10万名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2012年
下半年起实施
实施小康·阳光安居行动 处于危房、无房具有住房救助需求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和城市低收入残疾人 将残疾人住房救助纳入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 1.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 2011年起实施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贴 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一般按最低档全额给予补助,有条件的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以各地政府文件为准 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参加城乡居保比例90%以上 2011年起实施
实施小康·阳光扶贫就业行动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全省建设100家省级扶贫基地,每家补助10万元;带动建设900家市、县级扶贫基地 辐射带动2万户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加和服务业 2011年起实施
小额贷款贴息帮扶;低收入残疾人资金帮扶 帮扶10万名残疾人发展种养业、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和加工业,增加收入
实施小康·阳光托(安)养行动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经费由省确定指导线,各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按建设规模和照料人数分别一次性给予20—30万元资金的补助 完成6万名残疾人托(安)养和庇护服务任务;新建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0个,新增托养床位5000张;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0家,其中省级庇护中心100家 2011年起实施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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