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残疾人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整体水平,鼓励残疾人运动员在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残奥会、残疾人世锦赛(世界轮椅运动会、世界聋人运动会、世界盲人运动会参照残疾人世锦赛执行)、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等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在省残运会、省聋运会、省特奥会比赛中,代表我市参赛获得规定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残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00、100000、8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在亚残运会和残疾人世锦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00、80000、5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8000元的奖励。
(三)在全国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0000、50000、3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四)在省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盲人门球、坐式排球等)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五)在省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聋人篮球、聋人足球等)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六)在省特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运动员获得上述奖励后,其教练员(包括启蒙教练员)和训竞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制定办法和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七)组织奖。设立省残运会组织奖若干名,给予完成省残运会夺牌得分任务的县(市、区)、市级单位适当奖励。
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人),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残奥会、残疾人世锦赛(世界轮椅运动会、世界聋人运动会、世界盲人运动会参照残疾人世锦赛执行)、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等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在省残运会、省聋运会、省特奥会比赛中,代表我市参赛获得规定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残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00、100000、8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在亚残运会和残疾人世锦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00、80000、5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8000元的奖励。
(三)在全国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0000、50000、3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四)在省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盲人门球、坐式排球等)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五)在省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聋人篮球、聋人足球等)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六)在省特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运动员获得上述奖励后,其教练员(包括启蒙教练员)和训竞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制定办法和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七)组织奖。设立省残运会组织奖若干名,给予完成省残运会夺牌得分任务的县(市、区)、市级单位适当奖励。
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人),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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