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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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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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残疾人状况,发展残疾人事业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国际商贸名城建设的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工作目标。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成果,使全市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和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普惠特惠、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以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作为突破点,优先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加快事业发展和制度建设,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价廉、方便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标准实行补助。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低保残疾人到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其手术费、床位费优惠50%;困难残疾人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助,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在保障贫困残疾人助行、助听、助视、助明等基本康复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残疾儿童的脑瘫康复、聋儿语训等康复训练的补助力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如聋儿、脑瘫儿、智障儿等)康复治疗和训练。按照经济、实用、适配原则对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提供补助。加大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对精神病人开展免费施药,对处于发病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每年度提供一个疗程的免费住院治疗。发挥精神卫生中心优势,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普查、建档立卡、治疗、防治等工作。加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长效管理。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加大对康复技术指导员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康复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技术指导员作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利用全市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和活动站,指导有肢体功能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在社区、村开展康复训练;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加大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力度,鼓励和扶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配套工作计划,广泛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优生检测。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采取各种切实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和定期相互通报制度,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

(七)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按照保障基本生活与特殊救助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五保、低保、低收入范围,优先给予救助帮扶。对残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进行危房改造,对符合城镇廉租房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残疾职工都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用。实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和培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巩固和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为主体,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举,教育与康复、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学校与家庭、社会相配合的残疾人特殊教育新格局,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对在公办特殊学校就读的三残(智力、盲、聋哑)学生实行免费。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市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建设,开展智障儿童培智教育。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和支持社会民办机构开展特殊教育,不断拓宽特殊教育领域,多层次、多形式满足市域范围内残疾儿童的就学需求。

完善扶残助学政策。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免收保育费,在非公办幼儿园就读按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全市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免除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教育补助;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对参加电大、函授、自考等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培训基地,拓展培训领域,提高培训水平。残疾人参加人劳社保、残联、教育、民政、科技、农业等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残疾人所在单位要为残疾人开展扫盲教育和职业培训。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要结合自身特色,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为残疾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和帮助。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活动为载体,引导农村残疾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有特长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各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多渠道、多形式地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代征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等重点工作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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