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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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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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救助帮扶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  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经康复治疗可脱残的人员,以及在本市依法登记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工疗等服务及文化、艺术、体育、技能等培训的机构。
  第三章   内  容
  第一节  生活、护理补助
  第三条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第四条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的,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费用在800元/月以内(本人低保金计入其内)的全额补助,其他家庭的补助400元/月;纳入日间照料的,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费用在350元/月以内的全额补助,其他家庭的补助200元/月。
  第五条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居家安养的,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350元/月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200元/月护理补助费;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和瘫痪在床的肢体二级残疾人,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200元/月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100元/月护理补助费;对残疾等级为三级的精神残疾人,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100元/月护理补助费。
  第六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再补助生活费60元/月(本条补助与第四、五条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第七条  对未列入“低保”、年龄在65周岁以上、基本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每人补助生活费50元/月(本条补助与第四、五条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第八条  对因病、因灾等暂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济500元-1500元。原则上每户每年限救助一次。
第二节  医疗康复补助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困难的残疾人,其个人出资部分可按小额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大病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0.5万元(含)-1万元、1万元(含)-2万元和2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的补助(本条与临时生活救济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的精神疾病治疗药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一个疗程在享受医保报销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后,其余费用由市残联补助。一个疗程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第十二条  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后,余额部分由市残联补助,每例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对象每例补助900元。
  第十三条  对接受语言康复训练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聋儿,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每人每月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补助,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对7周岁以上仍需继续康复训练或因特殊原因需到外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经市残联同意方可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以上标准。
   第十四条  对接受康复治疗且年龄在十五周岁以下的脑瘫儿,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每人每月给予不超过2800元的补助,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对因特殊原因需到外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经市残联同意方可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以上标准。
  第十五条   接受儿麻等矫治手术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每人每次补助40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次补助1500元。每人单肢限补助两次。
  第十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械按照经济、实用、适配的原则,基本按需配置。具体如下:
  (一)安装假肢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需安装假肢的残疾人,安装大腿假肢的13000元以内全额补助,安装小腿假肢的7000元以内全额补助,安装上肢假肢的3000元以内全额补助;其他残疾人按单大腿假肢、单小腿假肢、单上肢假肢分别补助1000元、700元、500元。每人单肢限补助两次。
  (二)配置助听器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需配置助听器的听力残疾人,七周岁以下(含)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台的补助,七周岁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台的补助;其他听力残疾人需配置助听器的,给予不超过800元/台的补助。每人单耳限补助2次。
  (三)验配助视器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需验配助视器的低视力残疾人,500元以内全额补助;其他低视力残疾人补助200元/次。每人限补2次。
  (四)其它辅助器械  配置轮椅的1000元以内全额补助,助行器的200元以内全额补助,手杖、盲杖、腋杖、肘杖的150元以内全额补助。每人限补2次。
  第三节  教育培训补助
  第十七条  对残疾儿童在非公办普通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给予补助;“三残”学生在非公办特教学校就读的,按公办特教学校的免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在非公办学校就读小学、初中、高中(含职高)的残疾学生按公办学校的免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残疾学生给予不超过以下标准的就学补助,中专期间的补助3800元/年,大专的补助5800元/年,本科的补助7800元/年;其他残疾学生,按上述标准给予50%补助。学校规定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收费标准补助。
  第十九条  对生活贫困、支付子女就读费用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高中(含中专、职高)期间补助1000元/学年;大专期间补助2000元/学年;本科期间补助3000元/学年。同类助学救助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对通过电大、函授、自考等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残疾人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6个月以内的种养殖技术、职业技能培训,最高给予2000元/次补助;对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经市残联推荐参加文化、艺术、体育、能工巧匠等技能培训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奖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节  劳动就业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60%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导向从事个体就业或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在享受市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再给予补助: 

从事个体就业项目 规模(数量) 扶持金额(元)
家   禽 2000只以上 3000—5000
清洁水产养殖 5亩以上 3000—5000
水   果 5亩以上 3000—5000
蔬   菜 5亩以上 3000—5000
茶   园 5亩以上 3000—5000
花   卉、苗   木 5亩以上 3000—5000
个体加工、手工业、商服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产业政策
的其他种养殖业
投资1万元以上 3000—5000
注:小于上述最小规模(数量)不享受补助(原则上限补3年)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自谋职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贷款额的贴息补助,贴息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对市残联确认挂牌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年起按照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补助。其中,直接安置就业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补助2000元/年;辐射带动就业的,每带动一户残疾人家庭补助500元/年。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节  机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专门从事以及承担残联交办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工疗等服务及文化、艺术、体育、技能等培训的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申请补助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审核,民政局按《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和《义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护理费、老龄残疾补助程序:
  (一)申请  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护理补助和老龄残疾补助的填写《义乌市残疾人定期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收入证明,以及与收入情况相关的失业证、养老保险金领取证、无劳动力(病残)鉴定书等,有子女或认养子女的,需提供子女、认养子女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状况或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需提供低保证或由民政局开具的低保标准100-150%以内家庭证明。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核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对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补助资格及宜享受补助项目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把申请和有关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  镇(街道)残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并将该对象基本信息输入救助信息平台。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  市残联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镇(街道)。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市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定。
  (五)补助金发放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市残联结算。由市残联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市财政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托(安)养机构。批准居家安养护理补助和老龄残疾补助的,由市残联根据审批手续核定各镇(街道)各类人员发放清册和汇总资金明细,市财政根据残联提供的上述材料将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将补助金划入其个人银行卡(折),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凭低保证、残疾证,填写《义乌市残疾人定期补助申请审批表》,由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上报,并将该对象基本信息输入救助信息平台。市残联审定后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市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残联发放。
  第三十条 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贫困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贫困低视力者验配助视器、贫困肢体缺失者安装假肢办理程序:
  (一)经筛查具有适应指征的申请人持《残疾人证》(白内障患者除外)、身份证复印件和适应指征初筛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还需提供低保证或由民政局开具的低保标准100-150%以内家庭证明。
  (二)村(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须出具相关经济状况证明。《申请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镇(街道)残联。
  (三)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市残联收到镇(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镇(街道)残联应及时将签署完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并给予安排到指定医院、定点服务单位办理白内障复明手术、验配助视器、助听器或安装假肢,所需费用由定点医院、定点服务单位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服务记录表、服务发票向市残联结算。由市残联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市财政将相关资金直接拨付给定点医院。
  (五)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为义乌市中心医院。助听器和助视器的验配,假肢的装配从省政府采购中标的供应商中择优选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程序:
  (一)精神病人药品补助由精神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凭《残疾人证》到市精神卫生中心领取相当数额的药品。
  (二)精神残疾人住院补助需由精神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凭申请报告、村经济状况证明经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市残联,经市残联同意后,到市精神卫生中心享受一个疗程的免费住院治疗。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还需提供低保证或由民政局开具的低保标准100-150%以内家庭证明。住院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后,其余费用实行政府补助。市财政将补助经费列入市精神卫生中心年初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第三十二条  机构补助申请程序:
  专门从事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补助资金需在每年年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按年初经办机构补助项目备案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后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其他申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由残疾人或监护人或残疾人所在学校、企业、福利机构或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机构向市残联提出申请报告,并出具《残疾人证》、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街道)残联出具的证明。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还需提供低保证或由民政局开具的低保标准100-150%以内家庭证明。
  (一)申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缴费单据;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病历、医疗费用证明、医保报销结算单;申请其他辅助器械的,需提供康复器具购买发票;申请康复治疗补助的,需提供康复训练机构的收费发票。
  (二)申请教育、培训补助的,需提供学校《入学通知书》或培训合格证明、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发票;申领残疾人子女教育补助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外地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申请补助不受户籍限制。对通过电大、函授、自考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人申请补助需提供毕业证书。
  (三)申请就业创业补助的,需提供本人营业执照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明;申请扶贫基地补助的,需提供被安置残疾人花名册及《残疾人证》、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花名册及《残疾人证》等。申请贷款补助的需提供银行贷款结算清单。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各村(居)要认真负责,把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出具证明、材料初审和补助金使用的监督等工作,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监护人要确保补助金用于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护理照料。
  第三十五条  市残联、民政局要认真把好审核、审批关,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义乌市残疾人经济扶助补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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