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  
  • 浏览次数: 762
  •  
  • 发表时间:2023-09-21
  • 来源:网络
  • 字体大小:[ ]

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闽政〔2011〕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要求,加强对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以3~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及其他功能障碍的学龄前儿童为主。

二、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设置应符合本市、县(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四)应有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应有合法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六)应设置在有利于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围无污染源,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七)应具备《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所规定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三、申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办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申办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书。

(三)《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合格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资料。

(四)举办者或拟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拟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章程,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资产数额、来源、性质;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等。

(六)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七)相关的健康、卫生、安全等资质证明,包括教职员工《健康证》、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指有办餐点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有校(园)车的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件、车辆管理制度。 
申请筹建时提供以上(一)至(五)项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时提供(一)至(七)项材料。

四、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管理权限及审查程序

申请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办报告和申请材料,鉴于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特殊性,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残联部门意见后,申请设立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申请设立民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审查程序参照《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管理

(一)特殊教育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二)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人事编制核定、事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三)实行一个机构一证制,禁止一证多用。特殊教育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形式类别、机构地址等,应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未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上述项目。

(四)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年检工作由登记注册机关负责。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接受年检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取消其办学资格。

(五)特殊教育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是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二是被取消其办学资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终止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妥善安置机构内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终止必须经登记注册机关同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质量。

 

 

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精神,参照国家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幼儿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残疾儿童,对其进行教育、保育与康复活动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第三条 特殊教育幼儿园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特殊教育学校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依据,按照“医教结合”的理念,保教与康复并重,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质和生活习惯,促进残疾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康复教育计划,康复教育内容、方法应符合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

 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办学规模,一般以6至12个班为宜。每班人数:小班不超过10人,中班不超过12人,大班不超过14人。

第七条 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教和康复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通行区域和主要公用设施体现无障碍设计,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地面防滑,环境清洁。园舍独立,不得租赁居民套房、厂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宿舍)。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生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不得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四)活动室使用面积每班不低于60平方米,寝室使用面积每班不低于54平方米。每班有卫生间(含盥洗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有招收视力障碍儿童的幼儿园,其卫生间厕位隔板旁应设扶手,并设有坐式便器。

(五)设有音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保健室及观察室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厨房面积不低于77平方米。

(六)视力障碍儿童为主的康复训练功能室应设置感统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视功能训练室、视听室、游戏治疗室等。

听力障碍儿童为主的康复训练功能室应设置感统训练室、律动室、言语矫正室、个训室、听觉功能评估与训练室、情景教室。

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为主的康复训练功能室应设置感统训练室、语言/认知训练室、言语功能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等。有招收脑瘫儿童的功能室应增设物理疗法(PT)、作业疗法(OT)训练室、引导式教育训练室等。

(七)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配备消防灭火器,有逃生通道及逃生安全标志。

(八)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配齐相关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九)有适合儿童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有供儿童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

(十)有满足儿童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一)有满足儿童动作发展需要的户外运动器械,班均1件(多功能大型联合体育器械可1件)。运动器械应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二)有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康复、保健类专业书籍和刊物、资料等5种以上,教师教学辅导资料100册以上。

第八条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康复事业、身体健康;遵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使用普通话。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特教或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聘任的教师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是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员生比按照1:3的标准配备。

(三)聘任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及特殊教育职业培训。每班至少配备1名保育员。

(四)在园残疾儿童超过100名至少配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含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不足100名的应配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五)在园残疾儿童超过100名至少配1名康复医师,1名康复治疗人员;不足100名的应配1名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人员。康复医师应具备执业医生资格;康复治疗人员应取得卫生或人力资源、残联部门的从业资格。

(六)提供膳食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应按1:5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

(七) 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有慢性传染病者或精神病患(史)者不得在特殊教育幼儿园工作。

 第九条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园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应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制度。

 (二)应配备消防器材,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备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的保安人员。

 (三)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幼儿班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设置标准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办学申请登记表


版权声明:中国聋人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非原创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帮助听障网友了解资讯之用,若不同意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谢谢!


相关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