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出台并落实我省残疾人优待政策。
政策措施:
1.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活状况。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和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残疾人家庭要实施分类救助,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要作为常补对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建立对流浪乞讨的特困残疾人救助机制。如果家庭确实有困难,当地应及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并给予人文关怀,有效防止特困残疾人流浪乞讨。
4.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贫困残疾人和麻风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和麻风病患者经常服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按规定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5.出台并落实我省残疾人优待扶助政策,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收视费用,公交、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话费、流量和上网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6.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并逐步提高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主要任务:
——不断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重点推进基础设施、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社会网络和政策支持等工作,2015年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建立健全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5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15万件,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全省逐步达到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的投入标准;贫困残疾人因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上浮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不超过95%),补偿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的按90%给予补偿;将精神病、麻风病管理及防治康复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按有关政策核报;将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以及偏瘫、截瘫、脑瘫肢体综合训练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把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视力听力补偿服务等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范围。各级政府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经费。
2.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以及各类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偏远山区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3.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制定各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一批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扶持一批有条件的康复机构,使之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使之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和康复医院、麻风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专业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4.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建立社会化的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突出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社区服务三个重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区康复工作机制;采取机构指导与社区、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残疾人功能恢复、促进残疾人适应社会、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针对残疾人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康复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完善社区康复站建设,规范社区康复管理,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6.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与供应服务工作。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推进为残疾人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加强省、市、县、乡、村(社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工作,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强化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开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和矫形器装配、低视力残疾人助视器验配、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
7.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按照国家、省康复医学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建立全省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康复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制定完善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标准。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人口30万以上以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市、区),要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应建有一所达标的覆盖全市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相互渗透的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省会城市建有一所达标的覆盖全省的寄宿制视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0-6岁残疾儿童基本能接受早期康复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中教育,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省级争取创建一所残疾人高等职业学院。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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