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对其进行科学的抢救性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5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第三条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支持民间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有条件的市可扩大到9周岁。
第七条救助条件。
1、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诊断明确(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
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
4、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所在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费6000元(其中4800元用于助听器购置、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其中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智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
2、人工耳蜗: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3、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
4、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
第九条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要积极主动为一户多残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上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需进行救助条件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
(三)复审。县级残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向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说明原因。
(四)审批。市级残联要组织专家组按照救助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审批结果要在残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符合条件者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不符合条件者,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第五章 康复训练与评估
第十三条受助残疾儿童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和残联开具的书面通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交协议复印件备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由残疾儿童家长保管,持卡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县(市、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并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同时做好训练经费的续接,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并上报市、县(市、区)残联。
第十四条 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经定点机构系统训练一年,经专家组评估,确无康复价值的,应告知其家长,终止该项目救助。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省残联负责制定康复效果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各市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形成初期、中期、末期三次整体评估制度,评定康复效果。有条件的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
第十七条每年11月底前各市残联向省残联提交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定点机构的确认
第十八条符合定点机构标准的各类康复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救助任务。
第一条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对其进行科学的抢救性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5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第三条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支持民间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有条件的市可扩大到9周岁。
第七条救助条件。
1、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诊断明确(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
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
4、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所在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费6000元(其中4800元用于助听器购置、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其中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智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
2、人工耳蜗: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3、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
4、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
第九条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要积极主动为一户多残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上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需进行救助条件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
(三)复审。县级残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向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说明原因。
(四)审批。市级残联要组织专家组按照救助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审批结果要在残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符合条件者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不符合条件者,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第五章 康复训练与评估
第十三条受助残疾儿童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和残联开具的书面通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交协议复印件备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由残疾儿童家长保管,持卡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县(市、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并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同时做好训练经费的续接,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并上报市、县(市、区)残联。
第十四条 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经定点机构系统训练一年,经专家组评估,确无康复价值的,应告知其家长,终止该项目救助。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省残联负责制定康复效果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各市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形成初期、中期、末期三次整体评估制度,评定康复效果。有条件的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
第十七条每年11月底前各市残联向省残联提交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定点机构的确认
第十八条符合定点机构标准的各类康复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救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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