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并通过省专家组评审达到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自愿申请承担项目任务并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和省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由市残联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指导组初评并经申请机构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残联上报相关推荐材料(申报医疗手术项目定点机构须有市卫生局推荐意见),由省残联组织专家指导组评审,合格者由省残联审批公布。申请市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由各市自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在规定补助标准内,应保证按省制定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不得额外另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依据省残联制定的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和相关项目管理规范进行评估,一般每年审核评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康复机构须与当地残联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目标等。
第七章 专业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残联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强化康复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定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新增专业人员要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创造条件为每个专业人员每年度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康复工作质量。
第八章 经费投入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救助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解决,按照规定标准,通过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按年度拨付。省级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项目工作绩效、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统筹确定当年救助数量。
第二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规定的,分别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2月底前,各市残联要向省残联上报上年度救助对象数据库统计年报、救助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本年度0-6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救助计划报表。省残联根据上年度救助情况和本年度全省康复救助需求,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年度全省救助任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省残联下达的救助任务下达救助经费。
资金拨付要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以及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具备条件的地方项目资金要积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定点康复机构;配置康复器具的,由残联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后配发到人。
第二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采取先预拨后结算、与绩效挂钩的方式,根据定点康复机构承担的救助任务量,年初先预拨部分资金,待残联对救助情况评估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资金。对考核不达标的,扣减部分救助资金,并限期整改。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
1、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患者筛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审批;编制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建立全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2、教育部门对承担康复项目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3、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在受助儿童申报工作中,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对康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
6、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开展产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全力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转介等工作;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7、计生部门配合卫生、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防范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市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为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的政策、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不按规定使用康复经费者,除追回救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项目)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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