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残联、人力社保局、教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促进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现就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继续实施三年,实施期限自2016年至2018年。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残疾人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一)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二)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毕业生,给予生活费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
三、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成功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奖励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6日
来源: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促进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现就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继续实施三年,实施期限自2016年至2018年。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残疾人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一)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二)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毕业生,给予生活费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
三、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成功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奖励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6日
来源: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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